江西中医药大学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士学位研究生(以下简称博士生)招生工作的管理,保证博士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招生原则:“严格标准、德智体全面衡量、择优录取、保证质量、宁缺毋滥”。
第三条 招生对象:已获硕士学位、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等。
第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(包括命题、试题印刷、监印、运送、保管、保卫人员;评卷教师及登分、统分、查分、录入人员;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等)应是严格遵纪守法,工作认真负责,身体健康的称职人员。招生工作人员如有亲属参加当年博士生招生考试,必须主动提出并回避,严禁接触试(答)卷。
第五条 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(包括副题)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;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,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。考生答卷(含答题纸、答题卡)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。
第六条 拟招生的博士生导师须经上岗遴选后方可招生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
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审定博士生招生简章、招生工作方案等,审定博士生招生的考核结果与录取情况,指导和监督全校博士生招生工作。
第八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
一、执行教育部和江西省主管部门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规定和办法,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当年博士生招生工作办法。
二、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,按照一定的比例拟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。
三、编制学校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,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。
四、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。
五、组织命题、考试、评卷、登分、复试、体检和录取等工作,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。
六、组织招生院(部)、相关部门和指导教师提出拟录取的初始名单,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。
七、开展招生宣传、咨询和研究工作。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。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。
八、按教育部要求公示拟录取名单,上报录取信息库,核发《录取通知书》。
第九条 招生院(部)主要职责
一、拟定本院(部)博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,制定本院(部)博士生招生实施细则。
二、接收、审查考生相关材料。
三、培训涉考教师,组织业务课的命题、评卷和复试工作。
四、协助做好试卷清理、监考、政审等工作。
五、协同研究生院对考生提出的申诉做必要的解释工作。
六、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等相关工作。
第三章 报名
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报考条件。
我校博士生报考条件:
一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,热爱祖国,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。
二、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、应届硕士毕业生(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);
2.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(含6年,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),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:
(1)具有副高级(含副高级)以上职称;
(2)近六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目前承担了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,科研经费充足。
三、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。
四、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(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)的书面推荐意见。
五、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。
第十一条 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核
根据教育部及江西省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采取信件邮寄、网报、原件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报名工作。已获硕士学位人员凭硕士生毕业证、硕士学位证及身份证原件报名;应届毕业硕士生凭硕士生证、学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报名;同等学力人员按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凭有关证件、材料报名。对不符合规定者,不予考试。
对考生的学历(学籍)信息有疑问的,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。
第十二条 各招生院(部)负责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,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。
第四章 考试
第十三条 博士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。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。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(不得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科目相同)和思想政治理论。初试时间一般为3月份。
第十四条 公共课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。业务课命题工作由招生院(部)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十五条 复试主要内容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、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等。
第十六条 复试内容和方式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。
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,入学时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。
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保密工作要求做好命题、制卷、保管及评卷等环节的保密工作。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,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。
第五章 录取
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组织招生院(部)、相关部门和指导教师,按照学校制定的录取原则、工作规定和要求,根据招生计划、考生初试成绩、复试成绩、思想政治素质、品德考核结果、体检结果等,确定拟录取名单,经校领导审批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,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核确定正式录取名单。
第二十条 定向就业培养博士生(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)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。
第二十一条 对收到录取通知书,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,须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主管部门请假说明。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二十二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者,取消录取资格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公示
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数据库的管理,成绩录入期间须有两名以上正式在编人员同时在场,当事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。
第二十四条 在复试、录取阶段,要提前公布复试工作办法和各招生院(部)实施细则等信息。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