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《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实施办法》,国外留学硕士申请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,并提供完整材料。
【申请条件】
1、在国(境)外获得硕士(含)以上学位;或者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,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。
2、在国(境)外学习360天(含)以上。
3、学业结束后首次回国,到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不超过两年。
4、年龄45周岁(含)以下。
5、出国前与国内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解除劳动关系。
6、回国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,且有在用人单位不低于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;或者被录用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,能够提供《单位接收函(事业编制)》。
7、姓名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。
【所需材料】
【注意事项】
1、申请在京落户的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,请通过在京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,留服中心不受理留学人员个人申请。
2、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,回国后须由国内院校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,不在我处办理相关手续。
3、留学人员就业报到证、落户介绍信只能办理1次。
4、已在国外入籍的留学人员回国不能办理就业报到及落户手续。
5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时审核的重要文件之一,所以要在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之后,才能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手续。
如以上政策/规定有更新,按最新办法和要求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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